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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英与张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英,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冯英,女,生于1965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斌,男,生于1968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冯英申请执行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冯英,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