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晚牙与黄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晚牙,黄文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76号原告:钟晚牙,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黄文根,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晚牙与被告黄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晚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晚牙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晚牙撤回对被告黄文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钟晚牙承担。审 判 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简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