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莉申请执行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马莉,女,生于1981年5月31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2单元4楼4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165号长兴现代城。被执行人: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海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53394599W。法定代表人:范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莉申请执行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