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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国胜与王良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胜,王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胜,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良臣,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徐国胜与被执行人王良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8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吉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审判员  盛雅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