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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星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思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星建科技有限公司,思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19号申请人安徽星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14号求实商住楼1202室。法定代表人周斌。被申请人思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1幢。法定代表人葛建东。申请人安徽星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思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6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思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星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