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兰立成、王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立成,王莎,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兰立成,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联达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莎,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凤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586958-0。法定代表人:徐万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万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再审申请人兰立成因与被申请人王莎、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监2号裁定书裁定对原审案件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立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静旻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玥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