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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振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怀,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雷振怀,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堤水郡小区。申请执行人雷振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