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42号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法定代表人:黄晓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刘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纬一路。法定代表人:黄中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奕兴、吴景芳,公司职员。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