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达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达东,吴志深,魏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达东,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审被告:吴志深,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审被告:魏辉平,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达东及一审被告吴志深、魏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杭基审判员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