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旭初、熊晓平等与四川省泸州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初,熊晓平,四川省泸州建筑职业中专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704号原告:张旭初,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熊晓平,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身份证号码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州建筑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泸县嘉明镇。法人代表:张永鸿(校长)。原告张旭初、熊晓平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旭初、熊晓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初、熊晓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