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欣欣、肖震宇与王乾、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肖震宇,王乾,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751号原告:李欣欣,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肖震宇,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王乾,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东二环一段1139号520房。法定代表人:黄永坚,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欣、肖震宇诉被告王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欣、肖震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欣、肖震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欣、肖震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欣欣、肖震宇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