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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集团四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京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委托北京圣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王桂花名下,已被(2012)丰民初字第16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归李某2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开地4号楼3门36号房产予以价值评估。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关燕明(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以257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登记在王桂花名下,已被(2012)丰民初字第16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归李某2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开地4号楼3门36号房产的查封。二、北京市丰台区南开地4号楼3门36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关燕明(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所有。北京市丰台区南开地4号楼3门36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关燕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关燕明(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税费缴纳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