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92执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54常州红莱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红莱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红莱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升村委李家塘138号。法定代表人:林成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横东南开发区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徐金堂,该公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红莱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红莱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货款252932.5元,由被告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可按总额252932.5元未给付部分申请执行,同时被告按月息一分(月息1%)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停产歇业多时。现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230000元,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直至全部欠款偿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偿付了8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7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徐氏水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停产歇业多时。现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230000元,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直至全部欠款偿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偿付了8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7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