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世平与乐棒棒重影在休闲食品有限公司陈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平,乐棒棒重影在休闲食品有限公司,陈剑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810号原告:周世平,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棒棒重影在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1单元2-10#。法定代表人:陈剑英。被告:陈剑英,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平与被告乐棒棒重影在休闲食品有限公司、陈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世平负担。审判员 吴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