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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张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张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450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38458。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男,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韪,男,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员工。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西楼A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94800327P。代表人:李世民,区域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韪,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天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张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