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灶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耒阳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海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海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耒阳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海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35121.98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棉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