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与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68号原告:苗发志,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原告:苗佳林,男,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苗发志,系原告苗佳林之父。原告:王述兰,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苗发志,系原告王述兰之妻。被告:田世贵,男,汉族,约45岁,住址不详。被告: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村东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与被告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