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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与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68号原告:苗发志,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原告:苗佳林,男,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苗发志,系原告苗佳林之父。原告:王述兰,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西厢咀村2社,现住山西侯马市闻喜县桐城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苗发志,系原告王述兰之妻。被告:田世贵,男,汉族,约45岁,住址不详。被告: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村东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与被告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世贵、陕西万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发志、苗佳林、王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