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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其帅、韩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帅,韩广波,李雪,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其帅,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韩广波,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雪,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袁飞,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其帅与韩广波、李雪、袁飞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0215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50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