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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任效珠与董洪峰、苏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效珠,董洪峰,苏明梅,苏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128号原告:任效珠,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凤英(任效珠之妻),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董洪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苏明梅,女,4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苏坤,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效珠与被告董洪峰、苏明梅、苏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效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效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效珠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