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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卢于南申请执行刘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于南,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卢于南,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伟,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于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伟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建伟已交纳案件款8000元,且申请人卢于南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0元已由刘建伟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