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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45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5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靳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冀0606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欠款740000元,负责案件受理费5600元、执行费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具有价值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靳某某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