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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桂仓诉杨宽勤(又名杨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仓,杨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8民初305号原告:郭桂仓,女,汉族,吉县人。被告:杨宽勤(又名杨科勤),男,汉族,吉县人。原告郭桂仓诉被告杨宽勤(又名杨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桂仓到庭参加诉讼。杨宽勤(又名杨科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桂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息3分承担从借款之日至付清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了1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并声称三个月内偿还。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杨宽勤(又名杨科勤)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被告杨科勤与杨宽勤是否系同一人的问题,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姓名为杨科勤,原告陈述系杨宽勤又名,特申请人民法院���法调取杨宽勤个人基本信息,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调取杨宽勤个人户籍证明,该证明中可体现出杨宽勤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及照片信息,后经本院依法调查及被调查人进行照片辩认,被调查人吕虎娃、张荣生(邻居)、王桂英(邻居)均证实杨宽勤又名杨科勤的事实;2.关于原告郭桂仓主张借款合同的事实,其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予以证实,被告杨宽勤(又名杨科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交相关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结合原告陈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印证的事实均符合法定借款合同生效条件,故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有效;3.关于原告郭桂仓主张与被告之间口头约定过月息3分利息的事实,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宽勤(又名杨科勤)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偿还到期借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约定,故郭桂仓作为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郭桂仓主张被告支付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宽勤(又��杨科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郭桂仓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桂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宽勤(又名杨科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张英迪人民陪审员  张勤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