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执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周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周丽波,廖小伟,周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9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南花苑1幢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506-4。负责人吴祖明。被执行人周丽波,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廖小伟,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周晓飞,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丽波、廖小伟、周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立波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到期日2018年11月28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周丽波、廖晓伟、周晓飞在各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无执行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