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董青海与陈新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青海,陈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青海,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陈新燕,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青海与被执行人陈新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K×××××长城牌机动车的权属登记手续予以查封。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