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宜辉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宜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04号罪犯董宜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宜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宣判后,董宜辉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汴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董宜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7日18时许,董宜辉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机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机场北路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董宜辉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自首情节。罪犯董宜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获得1次记功;2017年1月获得1次表扬。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宜辉本次假释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宜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