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文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714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崇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 被告:康文忠。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被告康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康文忠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苏家屯区海棠花园小区以来,从2007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7208元,要求支付物业费72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康文忠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意见。我家是三楼,一楼二楼是门市,2008年起,外墙漏雨导致我家墙皮脱落,墙体长毛,找物业虽然多次维修,但是大雨时仍然漏雨;因楼房防水做的不好,2009年7月23日楼上邻居家漏水将我家冲了,找物业也不协助管,后来自行维修;因物业管理不善一楼东侧有修车的人员将消防栓打开导致我家屋内进水受损,物业派人帮忙但是损失未赔;原告也未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因原告的物业服务不作为,我们存在的问题也没法向物业领导反映;我们楼电压不足,有些电器不能用;一楼、二楼平台漏雨,楼下门市业主认为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后我们自行维修的,物业也未管;物业公司以我未交物业费为由扣押我的土地使用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康文忠所住的苏家屯区海棠花园小区前期物业项目。2009年8月3日,经苏家屯区物价局批准,该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被告康文忠从2007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7208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收费许可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且原告实际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本院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原告的物业管理因业主欠费率较高,存在经费不足,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院酌情减免被告20%的物业费,即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07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5766元。关于被告提出的外墙漏雨及楼房防水问题,因涉及到原房地产开发单位,被告可另诉处理。关于楼上邻居家漏水及修车人员开消防栓导致被告遭受财产损失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诉相关侵权人。关于被告提出的楼电压不足的问题,因涉及到供电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诉处理。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文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共计5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康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