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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克顶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顶,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395号原告马克顶,男,汉族,1946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克顶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克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克顶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马克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