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沈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913号被执行人:沈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沈某某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沈某某已按本院(2017)吉01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沈成信罚金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