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璧山区旭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号第1幢2-1。法定代表人:戴登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璧山区旭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隆街。经营者:陈敏,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上诉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旭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上诉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