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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3号1号楼33-9号。法定代表人:杨启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2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82号4号楼1单元171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111XXXX,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7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82号1幢1单元1141室。负责人:吴立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3XXXX,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56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负责人:李清山,该公司经理。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10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执1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赵文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