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日朗纺织有限公司与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日朗纺织有限公司,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日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宁西郭村,组织及代码68328720-6。法定代表人:伍海枢。被执行人:陈金泉,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新南大道东82号27幢172号,组织机构代码56396964-0。法定代表人:陈金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日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广州市日朗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陈金泉、广州市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泉有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盈苑二街33号的房产由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粤0112执952号案首封处置,我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出移送执行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