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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胜宏与孙其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宏,孙其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395号原告:胡胜宏,男。被告:孙其广,男。原告胡胜宏与被告孙其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胜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人工工资10358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招募人员给被告在位于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修羊圈。完工后,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两张,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传唤,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住所的真实情况,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胜宏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6元,全额退回原告胡胜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