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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治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发农村承包经营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发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治发,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5988381-3。法定代表人:王富楼,党总支书记兼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先明、张宗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治发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非法侵占其承包地,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首先应当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承包地的四至界线确认其承包地的位置和范围,查清上诉人的承包地是否被被上诉人实际占用。如果上诉人的承包地未被被上诉人实际占用则不构成侵权;如果上诉人的承包地已被被上诉人实际占用,则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的承包地是否被政府征用、是否位于被上诉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及被占地的实际状况,进而判断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土地能否恢复原状。根据二审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判决后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等新证据,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本案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第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