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287号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保全费432元,合计847元,由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