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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287号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保全费432元,合计847元,由原告锦州XX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