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怀涛、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涛,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5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涛,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燕店镇河口村人,住。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莘县住建局职工,住莘县。王怀涛与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国华所有的位于莘县兴隆街018号时代清华园小区第2幢1单元202室房产一套及第2幢3号储藏室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453000元的价格抵偿其应得款。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国华所有的位于莘县兴隆街018号时代清华园小区第2幢1单元202室房产一套及第2幢3号储藏室以453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怀涛。由申请执行人王怀涛将该价款中的188056.85元(截至到2017年8月22日)房产抵押剩余贷款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华所有的位于莘县兴隆街018号时代清华园小区第2幢1单元202室房产一套及第2幢3号储藏室的查封。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并抵押解除时转移给王怀涛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怀涛可持本裁定书待具备条件时到有关单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四、该房产实际抵偿欠款为264943.15元。本案剩余欠款32726.85元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赵保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