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7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东,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磊,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东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东于2017年4月27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门附近,醉酒后殴打他人、踢踹出租车司机车辆。适逢呼家楼交通队民警闫某在此执行公务过程中,群众向其报警。后民警闫某在对被告人张永东进行劝阻时,其拒不听从劝阻,对民警闫某进行推搡撕扯、辱骂。被告人张永东于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东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东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永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