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晋江市池店镇啊旺电器行、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池店镇啊旺电器行,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池店镇啊旺电器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中路**号。经营者:杨庆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吉祥一路3号办公楼首层。法定代表人:杨珊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江市池店镇啊旺电器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晋江市池店镇啊旺电器行上诉称,其住所地及经常营业地均是在福建省,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东骏产品销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甲方即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