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缪纬宇、缪植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7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缪纬宇,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植皓,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吴大素与缪纬宇、缪植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895元,由缪纬宇、缪植皓负担。因缪纬宇、缪植皓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缪纬宇、缪植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缪纬宇、缪植皓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吴大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为(2016)闽0481执3944号执行案件。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394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业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