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等与高绍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高绍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197号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后孟社区。投资人:李建波。原告:李建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高绍万,男,60岁,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与被告高绍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