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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等与高绍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高绍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197号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后孟社区。投资人:李建波。原告:李建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高绍万,男,60岁,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与被告高绍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淄博航远机械厂、李建波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