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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206号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9477621P。法定代表人:王树梅,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海成,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工商注册登记地为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现为遂平城南新区汝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住所地:遂平县车站镇汝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1760311423。负责人:齐辉,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