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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吉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吉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吉辉,外号“百四”,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叁拾家水果店后面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吉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吉辉为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将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包,通过号码为136××××8380、132××××9333的手机作为联系方式进行贩卖。2017年3月25日、28日晚、4月2日晚,被告人许吉辉在海丰县附城镇新苑十二栋503房、海城镇海银路荷园小区、海银路叁拾家水果店后面等地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70元、1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给施某3次5小包,重5.5克,得款人民币380元。同年4月4日晚,被告人许吉辉在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1次1小包,重1克,得款人民币70元。同月5日晚,陈某拨打被告人许吉辉手机要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好在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交易。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抓获准备前往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的被告人许吉辉,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结晶状物疑似毒品2小包、作案工具号码为136××××8380、132××××9333的手机1部。经称重,现场缴获的结晶状物疑似毒品2小包,共重2.17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结晶状物疑似毒品2小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吉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8.6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吉辉五年三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吉辉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吉辉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施某的证言,被告人许吉辉的供述,辨认、称重、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8.6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吉辉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吉辉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吉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为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