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松与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812号原告:李松,住伊宁市。被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丁金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诉被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松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