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592号原告慕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兰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慕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