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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锦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瑞锦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石羊镇金羊村。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瑞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接待寺社区*组。法定代表人:巫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瑞锦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生产线设备,缴纳执行费25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协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