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行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荣新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新,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嘎尔曼,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刘萍,���,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二大队副队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审第三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号亚宏大厦*层*座。法定代表人:康志敏,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杨,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博乐市。上诉人陈荣新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行初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荣新以原审第三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已足额向社保机构为其缴纳了2002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荣新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荣新撤回上诉,原审裁定不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东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