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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肖晨与XX真、张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583号原告:肖晨,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江承继,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真,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张自力,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肖晨与被告XX真、张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晨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江承继,被告张自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肖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XX真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2%的利率标准向其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1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XX真向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请求判令张自力对XX真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X真、张自力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8日,XX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均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月息、管辖法院、及费用承担。同时,张自力为本案讼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合同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支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XX真未作答辩。张自力答辩认为,对XX真借款事实及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应先找XX真还款,若XX真无能力履行了,其才承担偿还责任。肖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XX真经本院依法传唤,XX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证如下:肖晨举证的证据1、借条,证明XX真于2015年2月28日共向肖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了月利息以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同时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及实现债权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应由债务人承担。证据2、连带还款保证书,证明张自力自愿为XX真的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肖晨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肖晨举证的证据1、2,被告张自力均无异议,且证据1借条有XX真亲笔签名并捺指模,连带还款保证书有张自力亲笔签名并捺指模,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可证实肖晨因本案委托了律师的事实,且提供的合法的发票,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真于2015年2月28日共向肖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了月利息以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同时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及实现债权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应由债务人承担。张自力自愿为XX真的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催讨,XX真拒不还款。肖晨因本案已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真向肖晨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以2%计算,同时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张自力自愿为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该借款经肖晨催讨,XX真拒不返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肖晨要求XX真还款付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要求张自力对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张自力答辩属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情形,但本案中张自力提供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故张自力的答辩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XX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晨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6年4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XX真应赔偿原告肖晨已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张自力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XX真的还款付息义务、赔偿义力负连带偿还责任。张自力承担上述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XX真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XX真、张自力共同负担1550元,原告肖晨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江 欢人民陪审员 胡丽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萍萍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