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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唐建权、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权,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75号申请人唐建权,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申请人王晓东,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唐建权与被执行人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建权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