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年庆久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庆久,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304号原告年庆久,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为,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庆久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庆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年庆久承担。审判员 贾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