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德民与丁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民,丁修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731号原告:丁德民,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丁修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丁德民与被告丁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丁德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德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