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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德民与丁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民,丁修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731号原告:丁德民,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丁修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丁德民与被告丁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丁德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德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