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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海平、韩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韩海平,韩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1295号原告: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全,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乌兰苏木苏勒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俊(韩海平妻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乌兰苏木苏勒图。被告:韩喜平,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海湖豪庭**栋*单元***号。原告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与被告韩海平、韩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被告韩海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海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合计利息13680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2%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韩喜平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韩海平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韩海平向原告借款57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2.5%。由被告韩喜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担保借款承诺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韩海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每月还1425,还至2016年8月17日,后一直没还。我们尽力还款。被告韩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韩海平承认原告中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中通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韩喜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有其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借款承诺书》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海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13680(此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利息从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韩喜平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韩喜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海平追偿。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海平、韩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樊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